各单位:
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部署和计划安排,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考核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考核对象
学校在职教职工,包括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,2015年后新进人事代理人员,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我校的在站博士后。
二、考核依据
《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》(宁师大﹝2017﹞62号)和江苏省人社厅、教育厅相关通知精神。
三、考核内容
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、以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、以工作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内容,按照规定的内容、标准和程序从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。
德: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、职业道德、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。
能:主要考核专业技术、技能、管理的业务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水平,业务能力提高、知识更新情况。
勤:主要考核工作态度、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。
绩: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,完成工作的数量、质量和效率,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。
廉:主要考核廉洁自律、廉洁奉公的表现。
四、考核等次和比例
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
各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数,由学校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%核定,具体指标数另行通知。管理岗位优秀等次推荐人数,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15%;处级干部优秀等次推荐人数,不得超过本单位优秀推荐总数的50%,且不得超过本单位处级干部总数的50%。优秀等次推荐人员,应向本单位主体岗位倾斜。
五、考核程序
1.学校布置年度考核工作,明确考核工作要求。
2.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,组织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。
3.被考核人填写《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》,进行工作情况总结、述职。
4.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听取多方意见,根据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实际工作业绩提出考核意见,公示考核结果,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。
5.学校公示各单位上报推荐优秀等次人员。
6. 学校召开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,审定各单位考核结果。
7.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。
8.考核材料归档。
六、其他相关事项
1.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:
(1)病假(因公负伤除外)、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。
(2)本年度退休的人员。
(3)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。
2.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,按相关规定处理:
(1) 当年到我校工作满6个月(含6个月)以上的新进人员,参加考核,确定等次;不满6个月的新进人员,参加考核,只写评语,不确定等次。
(2) 学校派出到外单位挂职锻炼、学习培训及执行其它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,除特殊规定外,一般仍由被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。考核等次的确定,主要根据其挂职锻炼、学习培训及执行其它任务的实际表现确定。实际表现情况由其挂职锻炼、学习培训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。
(3)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,按照中组部、人社部、监察部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(人社部函〔2012〕290号)办理;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,参照《公务员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0〕59号)执行,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;
(4)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,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,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。
七、“吃空饷”及“在编不在岗”人员核查
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等部门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“吃空饷”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》(苏人社发[2017]172号)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要求,各单位需结合年度考核工作,严格排查上报“吃空饷”情形及“在编不在岗”人员情况。
各单位需按2017年度考核日程安排做好年度考核工作,并于12月28日前将核准的本单位考核人员情况、考核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“吃空饷”和“在编不在岗”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处(厚生楼412室)。
联系人:宋 玮 刁春梅 联系电话:85891669
特此通知。
人力资源处
2017年12月26日
附件:南京师范大学2017年度考核日程安排表